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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跑“滴滴”出事故保险为何不理赔
法院:改变车辆用途须及时告知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 本报实习生 高 硕
擅自将私家车变成网约车拉客,出了事故保险公司真的不用赔。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私家车跑“滴滴”发生事故产生保险纠纷的案件。法院认为,投保人在保险期间改变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其未向保险公司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保险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去年6月,李某购买了一辆新车,并在当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去年11月和12月,李某多次使用该车辆在滴滴平台上接单。
12月的一天,李某送客完毕后返程。途中,为了躲避动物,加上路面积雪,车辆前部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车辆受损,李某受伤。
李某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投保的车辆属于私家车,是非营运性质的投保。李某开“滴滴”的行为使车辆性质发生改变,且未通知保险人。其行为使被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故拒绝赔偿。
李某则认为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告知义务,自己不是在接客或者送客途中发生事故,当时车辆属于自用范畴。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保险合同,给予车辆全损处理。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是通过电子投保方式签署,在投保时不产生纸质合同。但投保人通过电子方式投保,必须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在各个流程环节中在线确认保险信息及保险条款,并按照要求支付保险费,否则无法完成投保行为。在投保过程中和投保完成后,李某可随时通过收到的信息、预留的邮箱或使用的App查阅和核对保单信息及保险条款。
经核实,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对三者险和车损险的关键条款均以加黑显示,显然已尽到提示告知义务。而李某因未能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在将私家车转为营运车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于李某在保险期间内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李某对此未向保险公司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保险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经法官释明,李某意识到其行为的不合理性,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订立了新的保险合同。最终,本案以李某撤诉结案。
法官提示车主,在投保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的使用用途,改变车辆用途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便于保险公司根据变更情况重新评估风险和保险费率,避免因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导致无法获得保险赔偿。此外,在投保车险时,车主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车辆用途和责任免除的关键条款。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从事网约车业务是否在保险期间内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本案主审法官谢颖霞分析,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具有经营性质。李某从事网约车业务属于经营活动,而其投保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中载明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所以,只要李某在保险期间内使用被保险车辆实际从事网约车业务,即发生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被改变的事实。他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事故时,虽未在运营状态,但不影响这辆车运营性质的改变。
谢颖霞说,单次交通事故属于偶然事件,在车损险及三者险范畴下,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主要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显著增加,应以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的综合使用情况为判断依据。(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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